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及管理规章制度


2024-11-14  浏览次数:




青岛滨海学院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程

第一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

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中心各负责人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确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规模与平。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

想,安心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认真负责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 基本任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中心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及电子教学资源等,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中心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 实验教学中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 体制与机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对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分配;实验室设立、撤销与合并;实验教学中心评估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中心依托机电工程学院,委托机电工程学院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任免由各学院(部讨论决定,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实验教学、科研设备,实验消耗及实验教学中心改造经费分配方案;

(四)负责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调配等方面的服务配合工作,并进行建设效益评估;

(五)做好实验教学中心队伍建设规划。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

(六)对新建、撤销及合并的实验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 建设与管

第十六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教学中心,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能承担至少一个二级学科的基本教学任务;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 20 万元以上;

 (三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

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四)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 100 平方米以上;

 (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六)有完整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前,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对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教学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 实验教学中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 实验教学中心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验特等方的要对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实验教学中心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要逐建立验教中心评估度。学验教设效、实验安全、验特等方的要制定估指体系,对实验学中心开展估工

第五 队伍建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第二十九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中心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教学中心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

第六

   第三十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滨海学院材料工程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