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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3-12-09  浏览次数: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实施科学管理,提升实验室层次,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成立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现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论证、审议、评定,为学校决策提出合理性建议。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设主任委员为李镇江校长、副主任委员为戴景杰院长、胡明院长,委员张红霞、张海龙、李丹、路明飞。

(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秘书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处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职务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按照委员组成原则补聘新成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通过,学校发文确认。

(四)各院(系)应成立院系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设置等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项目和项目经费分配方案,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四)论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与管理,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提出建议。